根据《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科协办函学字〔2016〕246号,2016年10月颁发),为进一步加强对中国腐蚀与防护学会下设专业委员会及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分支机构)的管理,规范分支机构活动,激发分支机构活力,推动分支机构发展,制定《中国腐蚀与防护学会分支机构管理细则》。
要求学会分支机构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腐蚀与防护学会分支机构管理细则
中国腐蚀与防护学会
2016年11月29日
阅读原文:(中腐组字〔2016〕9号)《关于发布中国腐蚀与防护学会分支机构管理细则的通知》.pdf
附件:
中国腐蚀与防护学会分支机构管理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科协办函学字〔2016〕246号,2016年10月颁发),为进一步加强对中国腐蚀与防护学会下设专业委员会及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分支机构)的管理,规范分支机构活动,激发分支机构活力,推动分支机构发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分支机构应接受中国腐蚀与防护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分支机构应遵守中国腐蚀与防护学会章程且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并在学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分支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依规定使用公章。
第三条 分支机构每年应组织开展本专业业务范围内的活动。业务活动包括:学术交流、理论研究、科学普及、业务培训、书刊编辑、国际合作、制定行业标准、咨询服务等。
年度活动计划应符合本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如有特殊安排至少提前3个月报学会秘书处备案。
第四条 各分支机构每年十月三十日前上报本年度工作总结及下年度工作计划。
工作总结应详细写明每项活动的时间、地点、参加人数、活动主要内容,参加的重要人物,重要讲话的主要精神,活动的特点以及活动的主要照片。有论文集或摘要集的,应报学会秘书处6本。提交参加活动的人员名单电子版(包括人员姓名、单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工作计划应包括活动内容、计划时间和地点、计划规模等内容。
第五条 分支机构应当按照学会的规定(四年一届)按时换届。其负责人任职年龄一般不得超过70周岁,原则上连任不超过两届。党政机关副处级以上干部兼任学会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分支机构换届前3个月应向学会秘书处上报换届方案,包括主任委员候选人、秘书长候选人及委员候选人。换届后一个月内上报换届人员名单,及换届会议纪要。
第六条 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负责对分支机构负责人变更、挂靠单位变更、住所变更等事项进行审批。
第七条 增设分支机构应符合以下程序:
由发起单位提交申请报告。报告应包括:申请报告书、主要参与单位名单、负责人备案表、挂靠单位的意见以及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名单和联系方式。
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申请报告讨论,通过后报中国科协和民政部备案。
完成上述报批、备案工作后,由学会下发批准成立公函。
第八条 分支机构的经费来源:
1.挂靠单位和支持单位的资助;
2.咨询服务、科研课题、技术服务及出版物的收入;
3.收取的培训费、会议费;
4.其他单位、部门或个人的资助及捐赠。
第九条 分支机构不得开设银行基本账户,资金往来也不得进入其他单位或个人账户。
以分支机构名义举办的会议、展览、培训等各类活动所发生的经费往来,必须纳入学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十条 分支机构所发奖励、培训等证书,由学会统一备案颁发。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发展的会员即为中国腐蚀与防护学会会员。不允许以分支机构的名义发展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分支机构不允许向会员及会员单位收取会费。
第十二条 各分支机构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活动(本专业委员会主办的)。连续两年不开展活动的分支机构,将对分支机构做注销或变更挂靠单位处理。
第十三条 本细则经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秘书处。